2018年9月8日,依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批复等要求,安徽奥特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公司主持召开“光伏支架系列产品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成立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以下简称“验收组”),验收组由安徽奥特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合肥海正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验收监测单位)、3位行业专家共8人组成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建设单位介绍了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验收监测单位汇报了验收监测报告编制情况,验收组对项目现场进行了踏勘,并查阅了有关环保资料,验收工作组最终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地点: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北路1号(租赁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五期厂区东南角的成品库部分厂房);
建设性质:新建;
生产规模:年产1.5万套光伏发电成套支架;
建设内容:建设玻璃钢拉挤生产线13条、配套玻璃钢半成品切割生产线 13条、光伏发电成套支架组装生产线6条,配套建设废气、废水、噪声及固废工程,其中1000t/a玻璃钢模压成型生产线未建设。
环保审批情况及建设过程:安徽奥特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2017年8月委托安徽师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安徽奥特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光伏支架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7年10月17日,芜湖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进行了批复。本项目于2017年11月开工建设,2018年3月竣工开始调试运行。
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6000万元,实际环保投资110万元,占总投资1.8%。
验收范围:阶段性验收,年产1.5万套光伏发电成套支架。
二、项目变动情况
环评设计情况 |
实际建设情况 |
成品切割工序:玻璃钢切割机:6台套,采用1套2万m3/h的袋式除尘器、15m排气筒 |
实际玻璃钢切割机:6台套,成品切割工序各台玻璃钢切割机分别经过密闭移动式滤芯除尘器后(共3台),汇入1套1500m3/h的袋式除尘器、15m排气筒 |
半成品切割工序:13条玻璃钢拉挤生产的切割工位共配套26套袋式除尘器 |
实际配套7套袋式除尘器,每两条生产线共用1个袋式除尘器,实际环保设施可以满足污染物治理 |
成品打孔工序产生的粉尘无除尘设备 |
对于成品打孔工序配套7套移动式滤芯除尘器 |
环评中未涉及到废液压油产生 |
实际生产过程中会使用到液压油,故会产生危废——废液压油,已暂存于危废库,交由安徽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并签订了处置合同 |
生产工序中使用循环水池 |
实际生产过程中使用冷却塔 |
综上所述,根据环境保护部 2017年11月20日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根据《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评手续,项目不属于重大变动的。
三、环保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是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其中生产废水主要是冷却塔的循环冷却水、有机废气处理装置喷淋塔循环水,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根据废气环保设施设计单位安徽万山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喷淋塔循环水2~3年更换一次。故外排废水主要是生活废水。
生活废水依托租赁厂房的化粪池处理后,由银湖北路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天门山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到长江。
(二)废气
本项目废气主要是玻璃钢拉挤生产线切割工位、成品切割、成品打孔生产工序产生的切割废气(主要污染因子:颗粒物);原料搅拌、玻璃纤维与玻纤毡浸胶、入模加热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污染因子:非甲烷总烃、苯乙烯)。
成品切割工序各玻璃钢切割机产生的切割废气分别经过密闭移动式滤芯除尘器后,汇入1套1500m3/h的袋式除尘器经处理后由15m排气筒进行高空排放。
玻璃钢拉挤生产线切割工位经过移动式袋式除尘器处理,成品打孔生产工序产生的切割废气经过移动式滤芯除尘器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进行排放。
原料搅拌、玻璃纤维与玻纤毡浸胶、入模加热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喷淋+过滤+光氧化”处理后由15m 排气筒进行高空排放。
(三)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有搅拌机、玻璃钢拉挤生产线、玻璃钢切割生产线、玻璃钢切割机、冷却塔等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治理措施。
(四)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玻璃钢边角料、废钢边角料、废不饱和聚酯树脂包装桶、废不饱和聚酯树脂、废液压油、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其中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玻璃钢边角料、废钢边角料、生活垃圾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废不饱和聚酯树脂包装桶、废不饱和聚酯树脂、废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
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玻璃钢边角料、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钢边角料交由芜湖市翔达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回收处理;废不饱和聚酯树脂包装桶、废不饱和聚酯树脂、废液压油收集后暂存于危废库,根据环评要求,废不饱和聚酯树脂包装桶交由供应商金陵力联思树脂有限公司回收,废不饱和聚酯树脂、废液压油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安徽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并签订工业危险废物委托处置、运输合同,合同编号:CY-HT-S-201808-055。
(五)其它污染防治设施
1.排污口规范化:已规范设置排污口;
2.卫生防护距离:项目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北路1号,租赁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五期厂区东南角的成品库部分厂房,厂房边界外100m范围内无居民点、学校等环境敏感点,卫生防护距离满足环评和批复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合肥海正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7月18日进行了现场验收监测,验收期间监测结果如下:
4.1废水监测结果
验收监测结果表明,生活废水总排口pH、SS、COD、BOD5排放浓度日均值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NH3-N排放浓度日均值满足天门山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4.2废气监测结果
验收监测结果表明,厂界○G2~○G4监控点周界外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 0.462mg/m3、1.58mg/m3,无组织监控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6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G2~○G4监控点周界外苯乙烯排放浓度低于方法检出限的浓度,无组织监控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
切割废气污染因子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最大值小于20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小于0.300kg/h,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值要求。
有机废气污染因子苯乙烯排放浓度低于方法检出限的浓度,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同时污染因子非甲烷总烃的最大排放浓度为2.89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8.09×10-2kg/h,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值要求。
4.3厂界噪声监测结果
验收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
4.4总量控制
本项目实际新增 COD、NH3-N、颗粒物、VOCs(以非甲烷总烃和苯乙烯计)排放总量分别为0.163t/a、0.028t/a、<1.440t/a、0.389t/a 满足项目环评报告中总量控制建议指标。
五、本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该项目废气、废水、噪声均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固废妥善处置,满足要求。
六、验收结论
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所规定要求:本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基本齐全;环境保护设施基本按环评及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安徽奥特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光伏支架系列产品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七、后续要求
1.加强对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2.加强厂区环境管理,健全环境管理制度,规范危废贮存场所建设与管理。
安徽奥特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2018年9月8日